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沈阳工程学院本专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沈工院[2023]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具体设置为按照人均每生每年160元的标准下发。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工程学院电力学院通过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全体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电力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及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定,依据学年同年级同专业按综合排名先后自然产生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的评比奖项、比例与金额如下:
奖项 | 占专业或班级人数的比例 | 奖励金额(每学年) |
特等 | 3%以内 | 2000元 |
一等 | 5%以内 | 1800元 |
二等 | 10%以内 | 900元 |
三等 | 15%-25%以内 | 450元 |
第五条 电力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年级综合奖学金在每年三月进行评定,奖学金金额减半。
第六条 申请电力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学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全部达到及格以上;
(四)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德育学分达到“1学分”(每学期不低于0.5学分);
(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为社会、为学校、为他人服务的奉献精神。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七)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按有关规定符合减、免、缓交学费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电力学院学院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评选条件:考试课单科成绩为85分以上,考试课平均成绩为9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达到良以上(含良好),德育学分达到“1学分”。
(二)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德育学分达到“1学分”,考试课平均成绩为80分以上。
(三)二、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德育学分达到“1学分”,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全部达到及格以上。
第八条 学习成绩平均值的计算方法:(考试课成绩总和+考查课成绩总和×0.8)÷科目总数;
其中考查课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
第九条 电力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院学习部负责对在校同学的学习成绩及德育学分进行统计与综合排名。
(二)学院奖学金综合评定小组(后附名单)负责对学生综合排名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审查,并召开班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报至电力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评审结束后将评选结果上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凡学年内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其不能评定综合奖学金(处分已撤销者除外)。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及要求进行奖学金评选,所有人数在乘以比例后均秉承四舍五入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 奖综合学金评定成绩表经由学生本人签字(原则上不可由他人代签)后,学院将对奖学金资格、评比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十三条 凡在各类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对已经违规取得奖学金者,除追回奖励金额外,适用沈阳工程学院《学生须知〈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电力学院学生奖学金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力学院。
电力学院
二○二四年九月
奖学金综合评定小组
组 长:胡曼霖
副组长:秦 玲
成 员:全体辅导员、学生代表(3-5人)
电力学院
2024年9月